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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中国
2025-11-06 1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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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记者 周倩

  一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将离职员工的真实姓名、工资信息一并公开。该员工认为自己的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受到侵害,诉至法院。10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因公司披露员工私密信息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该案判决明确,公司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时,对于涉及他人私密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的部分,仍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即便确因披露义务需公开涉案诉讼、仲裁事项,对于员工作为涉诉主体的真实姓名、工资信息也并不是必须完整公开。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从而实现信息披露义务与个人私密信息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

  【案情介绍】

  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方某曾担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2019年11月,该公司以方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19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与判决书中载有方某的个人工资信息。

  此后,该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的募股说明书等材料中对前述仲裁与诉讼事项予以披露,并将相关文件公开于深交所网站,方某据此主张该公司侵害其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的工资情况为其私密的个人信息,应当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某信息公司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时,对于涉及他人私密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的部分,应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该公司对涉案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方式,显然超出了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必要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涉案文件中对方某的真实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资信息属于方某的私密信息。方某的工资信息直接关联其个人财务状况与劳动对价,属于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密领域。鉴于该信息并未被法院公开,且方某通过诉讼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为公众知晓的意愿,符合社会一般人对薪资信息的合理隐私期待,因此应被认定为私密信息并受隐私权保护。

  此外,涉案劳动争议金额较小,不构成需强制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在无明确义务情况下公开该信息,超出合理必要的范畴,缺乏合法性、正当性。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方某隐私权的侵害,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该案明确了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司法标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表示,为公共利益披露个人私密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确保方式和内容限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上市公司)应审慎界定公开内容与方式,对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或隐名处理,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过度侵害。此外,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冲突时,法律允许对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但必须以实现权益保障与信息透明的有机统一为目标。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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