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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主遗产:从无人认领到有人打理》
人到暮年,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伴随社会的老龄化和少子化,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显著增多,遗产处置的复杂性呈上升趋势。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及基层处置日益规范的当下,无主遗产处置的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不但纠纷风险减少,而且越来越多的无主遗产转化为社会财富,造福养老、教育、扶贫等公共事业,无形中也了却故去者的心愿。
无主遗产不能成为“烫手山芋”
北京的张女士因病离世留下100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张女士多位亲戚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最终,法院判定100多万元归亲戚,房产则收归国有。无独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后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最后法院判定分给老人堂弟130万元,其余遗产也收归国有。
独居老人离世后留下大笔遗产,究竟由谁来继承,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遗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处置起来往往并不简单。
有基层干部透露,有孤老将房屋钥匙留给居委会书记保管,却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骤然离世。这幢房子就此成了“烫手山芋”,既不能买卖也不能出租,只好无限期上锁空置,久而久之愈发破败。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指出,无主遗产常见的是由遗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接管并处理,但接管后依然面临难题。首先是缺乏必要的认定和接管程序;其次是基层管理处置随意,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制度;还有就是基层组织缺乏专业人才。
“老龄化与少子化决定了无主遗产的案件数量以及所涉金额都会急剧增加,对无主遗产进行规范化与程序化管理越来越有必要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洪波说。
当法规落到实操层面,遇上的难题远比想象中要多。此时,对无主遗产的管理更为精细化就变得尤为重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认为,此举一是为了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将无主遗产转化为公共服务资金;二是保障潜在继承人(如远亲、非婚生子女等)的合法权益;三是防止遗产被滥用或流失,提升政府公信力;四是通过规范化管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现法治进步。
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源于深刻的社会变迁和法治需求。明确的管理流程可以保障遗产债务的清偿、扶养人权利的实现,避免纠纷,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助于盘活社会资源,助力公益事业,最终将造福社会。
构建全链条法律框架
2021年,我国民法典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可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担任,如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与此相呼应,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申请要求、审查标准、救济渠道等作出进一步规定。这些规定让无主遗产的处置有了可操作的依据。
此外,考虑到无人承受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民法典第116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无人承受遗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限制,即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提出解决了“谁来管”的核心问题,负责清算、债务清偿、保管遗产,职责法定化。制度的核心改变在于从无主遗产“被动闲置”到“主动管理”的转变,构建起全链条法律框架。
张洪波表示,这些新规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无主遗产的处理较为重视。张燕也认为,新政策带来了多方面改变:确立了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法定遗产管理人,具备法律主体地位;设立一年公告期,保障继承人知情权和申报权;遗产最终归国家或集体,归国家的部分专项用于养老、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部分地区试点“遗产管理人名录制度”,引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力量参与管理。这些无疑都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2024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在案件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要向张某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无法到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李某因车祸去世后,张某找到李某妻子、女儿及姐姐,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生前所在的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负责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与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强化管理,确保有效执行
尽管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无主遗产处置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当下无主遗产认定程序仍有待完善。
其中,无主遗产是清偿完债务并分配给酌情分得遗产人后的资产,但不论是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都缺乏对遗产以及酌情分得遗产人、遗产债务人等的相应的调查权限;法院有相应权限,然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无主遗产程序中只规定有为期一年的公告,并未规定相应的调查程序。而且,缺乏清算程序。实践中,有物业协助民政部门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并且垫付了相应费用,却无法从无主遗产中获得相应的偿付,也没有其他主体支付相应费用。除此之外,无主遗产公益目的的实现缺乏监督,由村委会或社区层面处置后,公益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和审计保障,存在挪用风险。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艳提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履职困难。随着遗产形式的多元化(如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数字遗产等),对遗产管理人专业能力和资金保障要求日益提升。基层民政部门本职工作已很繁重,很难有更多精力处理复杂的遗产管理事务。
因此,除了法律法规层面的完善外,首先要从源头充分盘活资源。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邠彧认为,可建立统一的“无主遗产信息公示与查询系统”,并探索与公安、出入境、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追溯资产和继承人线索,提升跨境协查效率。
在处置无主遗产时,要对民政部门如何履职予以明确并给予一定保障,并不断提升基层专业管理能力。同时,对无主遗产作为公益资金使用的,须完善监督机制。李邠彧提出,建立从遗产清理、变现到资金入库、使用的全流程记录与公示制度。强制要求对接收遗产的公益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措并举,推动无主遗产继承制度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跨越。
半月谈评论员 毛振华 宋瑞
来源:半月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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