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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中国
2025-11-06 1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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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劳动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养老机构预付费能退吗?老年人被监视怎么办……

  @老年人,请查收这份权益指南

  工人日报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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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劳动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机构预付费退费难怎么办?老年人精神权益如何守护?北京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与温度。

  在数字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不断增强,涉老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

  数据显示,2024年至2025年8月,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老民事案件共41389件,收案、结案数量均稳步上升。此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已经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领域,逐步扩展至劳动就业、网络消费、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

  面对新兴领域风险增多、老年人维权能力不足的现实,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北京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聚焦并回应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养老服务纠纷化解、家庭关爱与财产保护等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彰显司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与温度。

  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伴随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就业的现象日益普遍。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性质、误工损失赔偿、工伤保险及基本劳动待遇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靳学军表示,因超龄劳动者身体机能下降,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风险更大,但受限于行动不便和经济困难,其在事发后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发布的一起涉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工亡超龄劳动者的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中,时年63岁的肖某受雇于某消毒公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却以肖某属于退休人员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明确,肖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消毒公司支付肖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71万余元。

  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艳红介绍,该案既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又确保超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及时获得救济,“释放出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的明确信号,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守护老年群体人身财产安全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服务需求旺盛,但因部分养老机构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老年人人身损害、预付费退费难等纠纷频发。

  “在预付费养老服务中,养老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责任、‘服务缩水’、收费不退等乱象有所增加。”靳学军进一步介绍,此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及应急机制不规范,针对第三方侵权风险防控薄弱,同住人员侵害事件易发。

  “部分养老机构通过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养老设施存在隐患。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培训不足、看护不力,引发老年人受伤事件增多。”靳学军说。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入住某养老机构的李某因精神问题经常半夜外出。为此,李某本人和负责护理的家政员孙某申请在房间加明锁,所在养老机构同意并实施,李某之子马某亦知情、认可。2020年某日晚,孙某关闭门锁休息,次日发现李某坠楼身亡。现场勘验显示,李某所在房间窗户可以跳出且无防护装置。

  对此,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在明知老人精神状况及加装门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悲剧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孙某所在的家政公司亦因未注意潜在风险,需承担10%的责任。其余30%责任则由马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分别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0万余元、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部分老年人受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因素制约,在合同缔结、投资决策等环节中,普遍存在理解能力不足、风险防范意识弱的问题,易陷入不公平条款或诈骗的陷阱。

  在“赵某诉某养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赵某支付10万元购买养老卡后,要求退款却遭推诿。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赵某已在合同约定的考虑期内提出退款请求,且尚未实际获取任何服务,养老公司应全额退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该案综合合同缔结、履行情况,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维护了老年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切实解决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合同解除难’‘退还费用难’,对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引导养老机构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李艳红说。

  强化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不断衰退,其在家庭生活以及权利支配过程中易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合法权益易遭受漠视和侵害。”靳学军表示。

  于某年近九十,其与儿子、儿媳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儿子、儿媳多次辱骂、威胁于某,并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其日常生活,擅自闯入居所、毁坏财物,对于某造成严重精神侵害。对此,法院认定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艳红表示,该案针对老年人遭受精神侵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重要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边界,将辱骂威胁、监控监视等精神控制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有效填补了对隐性暴力救济的空白,为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样本。”李艳红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赡养、人身保护令案件,北京多家法院建立健全判后回访、信息跟踪机制。例如,建立涉赡养类案件台账,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向赡养义务人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子女诚实履行赡养义务。判决作出一段时间后,对赡养事项进行跟踪关注,与老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沟通联系,了解老年人的赡养改善情况。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靳学军表示,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北京法院将积极发挥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的职能作用,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高质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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